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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后是否还能再休年休假

2013-02-26 来源: 点击:
2012年5月,某公司与李女士因双方5年期合同期满,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便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此时,李女士向公司提出了支付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要求。李女士认为,2011年3月,自己休完产假后曾又向公司请过当年的年休假,但公司以刚休完产假为由,拒绝了其请求。因此,李女士认为,现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理应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双方协商不成,李女士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本案的关键是:对女职工来说,产假与年休假两者是否可兼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只有五种情况,即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本案中,李女士的实际情况显然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更是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以看出,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遍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遍权利。休完产假后再休年休假,“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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