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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培训会场是不是“工专场所”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例:
 
2012年5月的一天,某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举办一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公司司机薛师傅生接到通知后赶到公司会议室参加学习,刚一进门,不慎被地板上的茶水滑倒,致左膝、左肘受伤。薛师傅师傅住院治疗期间,向公司提出自己是在工作场所受公司安排参加集体学习而遭伤害,应申请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薛师傅的职业是专业司机,其工作场地应在运输线上,虽然其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但由于不是在职业工作场所受伤,故不同意为他申请工伤认定。薛师傅便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薛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薛师傅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场所”并未予细化规定。笔者认为,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可见,工作场所其实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每个职工通常都有一个主要工作场所,如生产工人所在的车间、班组,营业员所在的柜台等。但是由于工作的多样性,职工工作的区域并不仅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往往还有若干场所或临时场所。如销售人员经常出差,其因公出差从事销售工作涉足的地方就是其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的范围大致可包括:第一,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特定区域。如印刷厂的印刷间是印刷工人的工作场所。第二,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不特定区域。如建筑工地的材料营销员因工作需要,经常来往于建筑工地内外,所以不能将其工作场所仅局限于某建筑工地围墙之内。第三,为方便劳动者工作设置的必要处所,它仍是劳动作而设置的必要处所,它仍是劳动者主要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如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休息室、厕所、食堂、钦水室等。
 
本案中,薛师傅是公司的专业司机,其主要工作场所是车辆运行的区间。但除了驾驶外,他还可能从事其他的工作性活动。如参加公司的业务学习、培训也是一项工作,会场就是其工作场所。他在参加由参加由公司安排的培训时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理应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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