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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在保洁区域外发生事故是不是工伤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情:
 
杜某于2011年3月经某物业公司安排在某小区从事保洁员工作。2011年6月,杜某在做保洁工作的小区内被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9月7日,杜某的丈夫李某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受理该申请后,对造成杜某死亡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进行了相关调查,认定杜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章第14条第1款规定,于2011年10月24日,对杜某的死亡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
 
但物业公司不服,认为按照公司的《保洁员工作流程》的安排,杜某的工作地点应该是该小区的15号楼内,其发生事故的地点并非15号楼内,而是小区的其他地方。该地方并非杜某负责的保洁地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杜某擅离工作岗位导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遂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最终焦点在于杜某是在其保洁区域的15号楼个遭遇的事故,该区域是否属于杜某的工作场所。
 
杜某是物业公司的员工,虽然按照工作要求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小区15号楼内的保洁工作,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工作场所就是15号楼,只有在15号楼内遭遇的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既然小区都是该物业公司的负责范围,那么作为保洁员,其工作地点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一个固定的位置,其为履行职责经过的区域都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造成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时,应当遵循这一立法目的。所以,关于工作场所的理解应该是宽泛的,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还包括用人单位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本案中,单位不能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其他合法证据,所以理应认定为工伤。
 
该案经过两审法院的审判,法院采纳了工伤认定部门的意见,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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