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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南公务员申论 行业规则

2013-04-02 来源:招工了 点击:

2013年湖南公务员申论,给定的材料虽然偏多,但是我们可以大致的看出是围绕着行业规则来进行的。揭露了我国一些行业阴暗面,同时对比了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议我国加强法律监管。

给定材料:

1.目前我国各行业大多建立了行业自律协会,有行业自律公约,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些尴尬。

某市7家液化气经销企业曾联合拟定《市区燃气行业自律协议书》、“处罚规定”等,对液化气实行统一批发价、统一分配利润,还统一将批发价由每瓶38元抬高到40元;

火红一时的“全国牙防组”所做的认证,竟是一个没有认证资格的“认证”;

百姓非常信赖的“3·15”标志也被一些企业好好涮了一通,使全国消委会的形象大大受损;

近日,中央电视台又曝出新闻,所谓“抗菌认证”标志是由无认证资格的中国抗菌协会导演的假货。这些案例多少都有政府背景或专业背景,这些组织或单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威信,以至老百姓把他们的“认证”作为购买商品或消费的重要依据。因此他们的所作所为对社会诚信的“杀伤力”巨大。与此相类似的所谓“认证”、“标志”、“排名”活动,还有很多,而且仍在蒙骗社会。

2.2007年7月26日前后,10多家知名方便面企业宣布统一调整方便面价格,最高提价幅度达到40%,平均提价幅度在20%。8月16日,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价格联盟违法,协会和企业相互串通操纵价格。随后,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发表道歉信,表示将立即撤销三次会议所形成的有关价格调整的相关材料。同时倡导“行业内企业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尽量消化成本上升压力,认真维护消费者权益,力保方便面市场价格的稳定”。

类似的事例早就发生过。在2002年6月9日召开的“中国彩电企业峰会”上,9家彩电生产企业达成的一个合作意向是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一个时期各类彩电的最低限价,共同遵守,相互监督,并且要成立价格巡查小组。这种“行业自律”的做法经政府有关部门裁定,违背了《价格法》有关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规定,很快被强制纠正。

对待违法违规,发达国家的法律“棍子”要硬得多、狠得多。美国最大的证券经纪公司——美林集团,因向投资者发布与美林投资银行业务客户有关的过于乐观的报告,被法院罚款1亿美元,而且还面临监管部门调查和巨额民事赔偿。专家介绍,在发达国家,由于法律完善、执行严厉,使得各行业企业一旦违规违法就必然身败名裂,倾家荡产。比如,在美国金融市场200多年的历史上,至今还没有一家大型金融服务公司在受到刑事起诉后能继续生存。

3.近年来,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形势一直呈高速增长态势,与此相伴的却是机电产品混乱的出口秩序。由于不少企业利用降价手段参与出口竞争,或以次充好,伪冒名牌,使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一路走低,甚至使“中国制造”的形象受到影响,一些产品已退出市场。面对混乱的出口秩序,要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出口价格的稳定,维护“中国制造”品牌的信誉,单靠市场调节或引导功能是远远不够的,行业协会的作用不能缺位,出口企业的自律以及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也不可缺少。

4.2007年8月中旬,阿里巴巴诚信社区商业防骗论坛副版主,联合历届中国十大网商代表以及阿里巴巴热心网商,淘宝网“诚信防骗居”论坛热心网商,共同发起了《网商诚信自律公约》,并在阿里巴巴商业防骗论坛和淘宝网“诚信防骗居”论坛公开征集公约条款,最后确定公约的具体内容,向网商大会的主办方阿里巴巴申请在会上发布。

《网商诚信自律公约》以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严格自律等为基本原则,规定在国家法律范畴内进行网上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保证交易主体身份的合法性、信息的真实性。目前已有大批网商加入该公约。公约是网商间的一个诚信自律多边协议,其成员应严格遵守公约自律条款,违者将在公约框架内予以披露惩戒并定期公布,同时将公约成员履行条款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作为信用评价的参考数据。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我国《价格法》亦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即竞争法中所说的价格联盟、固定价格行为或价格卡特尔。因其对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巨大,严重损害了用户、消费者利益,故为各国法律严格禁止。至于行业自律价,如果仅是一种警戒线、举报线,没有强制性,那么并不违背法律,尽管有多此一举之嫌;如果变成了处罚线,低于行业自律价者要受到处罚,而不管有没有低于其个别成本,那么行业自律价自身就违法了,不具备法律效力。

6.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题为《纸做的包子》虚假新闻后,多家媒体转载转播,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它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还损害了新闻工作者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个案例暴露了一些新闻从业人员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淡漠、政治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同时也反映出一些新闻媒体的管理存在严重疏漏,缺乏责任意识和把关能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虚假新闻炮制者×××少年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7.2007年初,两家高级别协会在为企业评定星级的问题上发生口水战:一方发布的检测结果是:某企业获得多项“五星”标示,另外多家企业要么无星,要么星级很低;另一方指责对方根本不具备检测资格。旁人很难说清谁是谁非,谁在真正代表消费者利益干事。但有一点很清楚,争吵的深层原因,在于一方动了另一方的奶酪,打破了评定、评比“利益链条”上利益分配的态势。某些行业存在的“有偿评比,利益均沾”现象屡见不鲜,甚至不少检测标示、评定名次,乃至统一结果,花钱就可买到。媒体公布或消费者看到的结果,难免已经悄悄地被金钱“漂染”过了。

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以及调查统计机构,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赞助与捐助,目的在于防范评比及统计结果受到干扰。一旦有数据造假的丑闻,这个机构可能遭遇灭顶之灾。在我国,行业协会、调查机构,接受乃至索要企业赞助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逐利,他们可以抛弃诚信准则,向企业妥协。

问题:试分析造成目前我国行业自律问题的原因并给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25分)

要求:分析合理,条理清晰,字数不超过300字。

参考答案:

自律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

1.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知识

2.利益驱动,缺乏资金来源

3.消费者辨别能力差

4.执法不到位,协会与政府有利益关系

5.评价标准不完善、不统一

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2.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拓展募集渠道。

3.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通过网络、媒体宣传辨别真伪的知识;开通投诉热线,加强社会监督。

4.开展专项整顿。对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重点整顿打击。对违法者进行披露惩戒、定期公布,并纳入诚信档案。

5.厘清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

6.完善政策,统一标准。召开听证会,邀请利益关系的各方、专家参加,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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