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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三个条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例分析:2010年9月,李某经老乡介绍到A建筑公司工地从事泥工工作。双方尚未约定工资待遇,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年10月,某区劳动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A公司承担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出院后续治疗的费用,并按公司泥工工种平均工资按月向李某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发生工伤后,李某一直进行治疗,未再到A公司提供劳动。
 
2011年5月,李某被认定为工伤10级。同月,李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款及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A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款,但认为李某第一天上班就发生工伤,且工伤后一直进行治疗,未到A公司提供劳动,造成了A公司不可能在此期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委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双榈工资的申请请求。
 
评析
 
笔者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第一,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未再到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上述案件中,由于劳动者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第一天就发生工伤,并一直在治疗过程中;又因他发生工伤后未再到公司提供劳动,造成了劳动关系不能实际履行,也导致双方难以就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由于空间和时间的差异,使得公司无法与劳动者蹉商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客观条件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且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在性质上只是工伤待遇,并非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的对价,劳动者事实上并未提供劳动,双倍工资无从说起。
 
第二,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广义上仍属于订立民事合同的性质。那么,订立劳动合同也须有一方发出要约,表示希望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有必要办定要约人以明确双方责任。如果本案中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或者不加理会,未尽到履行诚实蹉商的义务,那么该情形就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中并无过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设置障碍导致劳动合同未订立,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无过错。
 
沪高法〔2009〕73号《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与笔者的意见吻合。该条规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蹉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综上,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工伤停工留薪未签订条件,工伤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劝合同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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