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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更被狗咬伤是否算工伤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例简介:
 
57岁的汪某,是一家工程建筑公司无固定期限职工。今年春节过后,公司为照顾汪某,将他安排在一个市区内某建筑工地打更。5月初的一个晚上8时左右,汪某如往常一样在工地及仓库区巡查时,被狼狗咬伤且扭伤腰部。经查,该狼狗是公司一职工刘某所养,拴养在工地仓库区的大院里已有5个多月时间,公司领导知道而未管此事。
 
汪某经住院治疗被确诊为腰椎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整个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000多元。其中,狗主人才垫付5000元。事后,汪某找公司领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既然汪某是被刘某的狼狗咬伤,他应与刘某交涉,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说法对吗?汪某是否属于工伤,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焦点分析:
 
此案焦点:一是汪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二是谁来承担损害赔偿?
 
首先,汪某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汪某是该公司职工,与所在公司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他被狼狗咬伤事故,发生在工作单位的工地厂区之内,且正在履行打更职务工作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
 
其次,汪某应得到遭遇侵权的损害赔偿。汪某是被刘某的狼狗所咬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咬伤汪某的是刘某所养的一只大型狼狗,如今许多城市的饲养动物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汪某如果是被禁养犬所伤害,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应由饲养管理人无条件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当侵权赔偿与享受工伤待遇发生在同一受害人身上时,两者可否兼得?汪某应得到“双赔偿”,既应享受工伤待遇赔偿,同时又应得到遭遇侵权损害赔偿。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该法律解释的立法精神是明确的,即在社会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就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获得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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